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2020年1月6日,深圳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關于深圳市恒旭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出口侵權帽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關知字[2019]8417號
當事人姓名/名稱:深圳市恒旭達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勇
住址/地址:深圳市羅湖區(qū)黃貝街道黃貝路景貝南小區(qū)38棟602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300667065769N
2019年9月11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帽子等貨物一批(報關單號531420190146749394)。經(jīng)查,發(fā)現(xiàn)實際貨物中有標有“NFL”標識帽子38個(以下稱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320元。權利人歐姆龍株式會社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擁有的“NFL”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jīng)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上述貨物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NFL”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出口貨物、權利人書面申請等材料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48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nèi)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nèi),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郵局海關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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